政府采购财政绩效合同编号:11N00268*201采购单位(甲方):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单位(乙方):仙居县安洲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守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协议书,经友好协商,按自愿、平等、公平与合作的原则,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项目名称绩效评价项目,具体评价为:(1)对财政支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2)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3)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4)对公共资金政策绩效评价(5)对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及运行绩效评价(6)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合同金额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4]3046号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1400000政府预算资金财政授权支付2[2024]3047号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060000政府预算资金财政授权支付与评价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三、结算方式本次绩效评价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并根据有关收费规定计算确定。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绩效评价服务时间较本合同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绩效评价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甲方支付款项之前,乙方应当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且不承担责任。四、完成时间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递交评价工作方案。2、乙方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递交正式评价报告。乙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内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服务内容及要求1、乙方应按甲方的相关要求及具体工作安排,提供绩效评价服务,并按照《杭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杭财绩效[2018]21号)相关规定执行。服务内容如下:(1)前期调研、沟通及相关布置工作展开。(2)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并进行论证。(3)实地考察,数据采集,社会调查。1/3(4)数据分析,形成评价报告。(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评价报告,并及时报甲方确认。2、乙方在评价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1)遵循执业操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价业务谋取不当经济利益。(2)按照政府相关信息安全要求开展工作,负有保护信息安全及保守被评价单位商业秘密等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被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资料。3、乙方全程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六、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供的评价服务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2)甲方如发现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可根据履行的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弥补措施,直至甲方解除合同。(3)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法违规行为。(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5)甲方负责评价项目开展的组织、协调等。(6)甲方负责组织论证验收评价项目成果。2、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结清服务费用。(2)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法违规行为。(3)乙方只接受甲方的劳务安排,有权要求甲方就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协助。(4)乙方应独立完成评价项目,不得将评价服务事项分包给第三人。(5)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保质完成项目评价工作。(6)乙方应对甲方的评价项目内容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成果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除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七、违约责任1、乙方应履行必要的评价、检查程序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价工作。如因程序不到位造成重大风险或严重影响评价质量的,相应扣减服务费直至不付。如无故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以合同价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费用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减。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工作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义务,提交工作成果经甲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二次提交甲方验收,由此导致的完成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完成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若乙方二次提交甲方验收时,仍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甲方未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乙方二次提交甲方验收时,仍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但甲方不选择解除合同而要求乙方继续完成的,则乙方自甲方二次验收未通过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完工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经乙方催告后在宽限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应以合同价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若拒绝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评价无法开展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项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八、合同的修改与终止1、若本合同与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要求相违背时,本合同可自行终止。2、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本合同;3、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2/3九、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十、争议及解决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一、其他1、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或参照本合同类似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仙居县安洲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联系人(签字):联系人(签字):陈海亚地址:地址:仙居县安洲街道西门街449号邮编:邮编:317300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仙居县支行账号:账号:19945101040003174签订日期:2024年12月12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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